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 大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02作者:合拓律所

      撰稿人 | 陈锐东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相关政府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和转包人等商事主体。建设工程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准备和施工建设,再到竣工验收,最后到竣工结算,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因存在劳资或经济纠纷而诉诸法院。

 

      在主体纷繁、法律关系复杂的建设工程领域中,相关的刑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罪类;侵犯财产罪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类;渎职罪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等,典型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受贿罪等。在该领域所反映出来的刑事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得不让在该领域的监管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时刻都要敲醒警钟。

 

      本文选取自2016年以来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对该领域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案由分类、定罪量刑等数据进行整体分析,并选择较为典型的两个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相关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等相关主体能从刑事合规的角度进一步加强防范法律风险。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检索日期:2022 年2月

 

      3.高级检索条件: “刑事”“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

 

      4.年份:2016 年度—2021年度

 

      5.限定地域:广东省

 

      6.案由:刑事

 

      7.判决数量:852 份

 

      【检索结果】

 

      根据统计显示,2016 年以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共 852份(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2月)。

 

      具体分析如下: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大数据统计

 

      (一)裁判文书数量分析

 

      2016 年以来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共计 852 份(鉴于受裁判文书公开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数据可能与实际数据存在差异),犯罪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相关方面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整治;惩治该领域的犯罪也成为了常态化;同时也说明了对建筑业中的乱象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提升建筑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意识也应更加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

 

      (二)地域分布分析

 

      从案件审理的法院可以分析,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集中在广州市(119件)、深圳市(59件)、佛山市(50件)、肇庆市(50件)、珠海市(48件)、惠州市(44件)、中山市(43件)、江门市(43件)等城市,主要是这些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较多,这是与其城市经济发展的体量和速度相匹配的。

 

      (三)案由分布分析

 

      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罪类占全部总量的约40.1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占约21.5%;侵犯财产罪类占约16.3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约占约9.17%;渎职罪类约占约7.52%。

 

      (四)审理程序、定罪量刑

 

      广东省 2016 年至2021年审理的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一审程序597件,二审程序238件。再审16件,其他1件,一审程序占比约为70%,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比例约为54.2%,改判率约为18.49%。 

 

      判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的裁判文书有646 份,判处缓刑(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裁判文书有 182 份,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文书有34 份。

 

      包含罚金的案件有515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22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3件。

 

      量刑情节方面,广东省 2019 年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案件中主要体现在被告人自首、悔罪、退赃退赔、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坦白、积极赔偿等情形。

 

      二、两相关案例分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 34 份,虽占比不高,但却反映了恶意欠薪的问题还是比较突,说明了该罪仍然是建工主体涉刑较多的罪名。

 

      【案例】

 

      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号:(2020)粤13刑终290号

 

      【基本案情】:广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大亚湾西区龙光城北十一期项目中承接建筑主体建设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资格的包工头王某、朱某、吴某等人,并与王某、朱某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70%的工程款后,必须将所属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与吴某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80%的工程款后,必须将所属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还直接雇佣田某等7名工人从事瓦工工作。在工程完成并竣工验收后,某建筑公司与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对工程尾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某建筑公司拖欠以上包工头的工程款,导致以上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

 

      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71.0376万元。该局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建筑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熬某拒签法律文书。后某建筑公司股东、监事且属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邹某代表参加区住建局组织召开的劳务结算推进会,向区人社等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未能支付下游分包商工程款的原因是工程总发包方龙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与其结算工程款,未支付劳务结算尾款,其短时间内无法支付工人工资。该会议要求开发商与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公司商量好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确保班组劳务费的支付,以免再次上访。大亚湾区人社部门将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线索移送区公安局,之后大亚湾区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某建筑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邹某到案接受审查,邹某均以不接听电话、不回复短信等方式拒绝到案。邹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邹某作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350357.69元,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被告人邹某在履职过程中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系单位犯罪。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公诉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本院已建议公诉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不补充起诉,因此,对被起诉的被告人邹某,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支付完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合规提示】

 

      1.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员务必重视法律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 企业应当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完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合法合规运营。对于因用人单位在经营中遇到困难、资金周转或经营不善等情形时,而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首先,在主观上不得存在故意或恶意,其次,应当主动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报酬发放计划,尽量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3. 企业及其负责人如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后,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采取回避、躲避或者逃避的方式来应对。

 

      该案之所以要动用刑事手段来惩罚,原因在于邹某在拖欠工人工资受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处理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邹某虽提出没有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邹某及其公司在收到人社部门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邹某以不接听电话、不回复短信等方式拒绝到案,其公司也未能及时解决工人欠薪问题,故法院判决据此认定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3份,该罪在其他经济领域属于多发的罪名,而在建工领域,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和欺骗,具体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案例】

 

      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案号:(2021)粤0881刑初167号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广东某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1(另案处理)介绍广某美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4份,发票金额人民币12426381.97元、税额人民币2011298.03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4196.6元。上述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并于案发后作税款进项转出。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敬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某美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梁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4196.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合规提示】

 

      1.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生产者销售货物,要向他人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缴纳货物价款的17%的税款。生产者凭借在购买原材料时他人为其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生产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货物增值部分17%的税款。无论货物经过多少环节,国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数额,是货物最终价款的17%。每个环节缴纳和抵扣增值税的数额,要以货物在此环节增值的多少来决定。通过这一案例分析,建筑企业应当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

 

      建筑企业作为受票企业时,确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发生真实交易;付款与交易一致;发票信息一致。企业需要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决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应当深刻理解并遵守上述规定,不得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具或者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协议,支付开票手续费后,以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警句,彰显了建设工程的首要之义便是质量。秉持质量第一的理念,就必须根除与之相悖的暗流。建筑市场繁荣景象的背后,隐藏着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需要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工作,切实配合落实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欠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措施的实施。

 

      通过上述数据及抽样案例的分析,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建筑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是综合考虑了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但是,这也深刻地说明了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主体只有不断地增强认识法律风险,特别是提高刑事风险意识,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为一次犯罪行为就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

 

      相信只有在对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划定守法的原则和界限,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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