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9-13作者:合拓律所

一、案情简介


李某和刘某系表亲,平日关系不错,经济往来频繁。2018年3月底,刘某以个人需要在公司冲业绩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借期2年,每年按照21%的公司保底回报标准支付利息。李某当即转款20万元给刘某,刘某并未出具借条。2020年4月,李某向刘某催款。刘某声称20万元款项均用于购买其公司理财产品。因公司未能兑付本息,所以无法还款。此后,李某多次催款,刘某均以其公司未能兑付本息为由,予以推脱。刘某在后来李某催款过程中提出补签委托代持协议去其公司协商解决。李某拒绝,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还款付息。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确认李某诉称的20万元款项交付、期限及利率标准等事实,但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而是无偿委托理财关系。抗辩其无偿接受李某的委托,已按照李某的指示购买其公司理财产品。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现已无法兑现,并提供了在李某催款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与其公司签订的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将20万元款项支付至第三人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案件争议焦点:诉争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二、律师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委托理财的定义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是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取得投资收益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在不承担出借风险的前提下取得固定的本息回报的经济活动。


其次,刘某在庭审中确认其承诺的利率为21%每年,李某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刘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理财合同显示,刘某与公司之间收益是按照四六分成,刘某的收益未达年化21%的,按照年21%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有高于年21%的收益收归刘某所有,而非李某所有,李某对20万元款项高于21%的收益分成并无预期,亦不享有权益。因此,即便是根据刘某抗辩的主张,双方也是名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再次,李某在2018年3月底向刘某交付20万元款项之后,直至期满前,都未曾询问、监督、指示过刘某的资金具体用途,刘某也不曾向李某披露过理财产品对应的交易账户,20万元款项在李某支付之时控制权已完全转移至刘某。刘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20万元款项均支付至案外第三人的名下,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第三人与刘某公司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亦可证明实际上系由刘某行使20万元的款项的实际控制权。


最后,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李某支付款项时,双方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在款项到期前,刘某也未曾告知过所谓理财产品的名称、投资进展、未曾披露理财合同。刘某提供李某催款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在李某支付款项时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李某也未曾在催款中追认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综上所述,诉争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名为委托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无偿委托理财关系。


三、案件总结


律师认为,认定诉争双方存在是何法律关系,不仅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而且还要从各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核心在于是否固定收益,出资方是否应当承担出资风险。如果双方约定有保本的固定收益,出资方不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合拓律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 合拓律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Copyright ©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
佛山入户代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