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5作者:合拓律所

2023412日,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5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推动能效水平提升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有效管用的制度设计,将有力保障广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上述《条例》的出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就该《条例》发布《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告知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以及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立即对照《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作为出租主体时,在展开经营活动时是否全部适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上述疑问,笔者就《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作出如下解读: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分六章,共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划编制、加强用地保障、优化审批程序等措施,强化供电设施的建设保障。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措施,加强对供电设施管理与保护。三是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对安全供用电提出明确要求,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促进部门协作,形成供用电监管合力。

二、《条例》在保障用户用电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加强用户用电权利保障是《条例》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条例》结合广州供用电的实际情况,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供电企业的管理与服务义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承担供电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责任,落实电力供应服务要求,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建立二十四小时用电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安全用电保驾护航。二是针对城中村供电设施建设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情况,明确政府在旧城改造中保障供电设施建设用地的职责,要求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城中村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安排。三是强调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中断业主正常用电,明确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纠纷依法作出处理,有力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四是缓解供电设施建设所带来的邻避效应矛盾,从供电设施规划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公示义务以及变电站技术推广等方面,寻求供电设施与居民生活共存之道。

三、电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是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指标,《条例》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面有什么举措?

《条例》进一步将广州市已有的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创新措施法定化,规定了以下举措:一是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证明文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行高压电力外线工程并联行政审批,依法探索低压外线工程免于行政审批。二是优化办电服务,减省用户用电报装时间、成本,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整合受电工程项目环节。三是破解电费收缴中所涉违法加价乱象问题,针对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主体向其管理范围内用户供电时产生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要求公示电费收取信息,通过探索新型监管模式、畅通投诉渠道、设置法律责任等方式来强化监督力度。通过以上措施,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成果在法规层面得到确认,切实给市民用户带来用电的获得感满意度

四、违反《条例》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违反《条例》将处以下法律责任:

() 对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通过代收电费、在非电网直供环节收费等形式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该如何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是否会违反《条例》的规定?

根据《贯彻执行<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的有关要求之第四款规定:

安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实践中,笔者亦就相关问题向政府部门以及广州市供电局进行咨询,政府部门及广州市供电局答复:《广州市供用电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主要是针对城中村出租屋的房东,商业行为主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公共设施公摊费用是在实践中实际产生的,收取公共设施公摊费用是合理的。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目录电价(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电电价),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东)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国家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红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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