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注销后能否继续从事医疗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08作者:合拓律所

一、案情简介


2009年,赵某取得赵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0年,赵某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赵某诊所,经营范围为西医内科科。2018年,赵某注销赵某诊所工商登记,并于2019年在同一营业场所注册成立赵某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赵某公司”)。赵某公司经营范围也是西医诊疗服务,但赵某公司并未取得对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何某是医生,所持的《医师执业证书》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是赵某口腔诊,何某同时也是赵某公司监事,赵某公司为其参加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曾某前往赵某公司接受诊疗服务,由医生何某接诊。曾某当天接受手术、服用何某开具的药物后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协商无果,以致成讼。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公司辩称其不是曾某的就医主体,不是适格被告,曾某是在赵某诊所就医,赵某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赵某诊所对曾某的诊疗行为系合法的医疗活动。


案件争议焦点:赵某诊所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工商登记注销之后能否继续从事医疗经营活动?或者说,继续从事的医疗活动是否合法?

二、律师法律分析


首先,在我国,医疗机构执业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其次,在我国,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赵某诊所,不仅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还需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第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规定: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385号)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规定: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最后,具体到本案,赵某诊所已于2018年10月12日注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之规定,赵某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应与赵某诊所工商登记注销之时一并注销,其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同时,由于赵某诊所自工商登记注销之日便无对应的工商主体,其后也没有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办理工商登记,赵某诊所继续进行的诊疗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照经营。


三、案件总结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对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医疗经营活动,二者缺一不可。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属于无照经营、非法经营。赵某诊所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工商登记后,其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应当注销,不能继续开展医疗经营活动。否则,就是无照经营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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