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没有办理大确权,准业主要求开发商办证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9-13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介绍】


2000年,郑某与广州某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内部认购合同》,由郑某向开发商购房一套别墅。此后,郑某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后,而开发商一直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将房屋交付郑某。2007年底,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交房。2008年底,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交房。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最终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开发商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萝岗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该别墅交付给了郑某。别墅交付后,开发商一直没有为郑某办理该别墅的房地产权证。为此,郑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办理该别墅的房地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调查】


萝岗法院向广州市房管局萝岗分局调查该别墅有关情况。广州市房管局萝岗分局回函称:开发商未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查无该房屋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抵押登记信息。该房产现在我区并没有办理任何产权登记。登记机构是依申请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对于新建的商品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新建商品房建成并经规划验收后,可依照广州市的《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办理指引》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法院判决】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内部认购合同》约定,开发商负有为郑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虽然该别墅尚未办理大确权,但是该别墅已通过规划验收,只是开发商并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大确权;因此,郑某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该别墅的房地产权证符合合同约定且无履行方面的障碍。为此,萝岗法院于2014年6年作出判决,判令开发商为郑某办理该别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于郑某名下。


同时,该别墅为预售商品房,且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应向郑某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萝岗法院判决:开发商向郑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余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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