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4-03-01作者:合拓律所

时隔18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又进行了一次系统性的修订。这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正,规定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正式颁布。当时根据资本充足原则,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就要将全部注册资本缴足。但是,公司的营运是动态的,公司实际资本也有涨有落,公司资本充足原则在理论上不可避免地与公司的有限责任产生矛盾,在实践中对股东提出了较高的门槛,不利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参考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呼吁在我国实行认缴资本制度的呼声就越来越大了。2013年,在各方多年的期盼之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终于正式写入《公司法》了。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群众开办公司,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但是,事物总是有两面性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陆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注册资本都是认缴的,认缴期限有10年的,20年的,甚至有长达50100年的。没有限制的认缴期限让公司的注册资本成了虚设,变成一个数字游戏。没有实际资本的公司也成为了经济赌博的工具,公司盈利了是股东的,公司亏损了,是“有限责任的”。

自认缴制实施以来,股东对认缴的出资要承担什么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虽然《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破产时,股东应当缴纳全部认缴的出资,但由于破产程序的冗长和复杂,这个规定实际上威慑力很低。而对于没有走破产程序,实际上没有资金清偿债务的公司,各地司法实践分歧很大,许多法院都倾向于保守地维护公司章程来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法院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虚报注册资本现象的蔓延。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正式作出了表态。由于受司法文件权限的限制,《九民纪要》仍然维持了认缴期限的法律效力。但在除外条款中,《九民纪要》认为,只要实质符合破产条件,不需要经过破产程序就可以裁定出资提前到期。再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条件的规定,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结论,只要经过法院执行程序,都可以主张出资期限提前到期。

2024年《公司法》对认缴期限作出了最长5年的规定,算是在最高效力的层面上平衡利弊,作出了结论。对在新规定实施前登记的不符合新规定的公司,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给了3年的过渡期。

《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变迁,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与时俱进的鲜活性。(李洪明律师撰稿)


  • 合拓律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 合拓律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Copyright ©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
佛山入户代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