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犯包庇罪

发布时间:2024-03-01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简介:

李某(化名)于2008年4月进入某南沙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司机,偶尔打码头纸和交放行条。2个月后案发,因涉及走私粮食近万吨,涉嫌偷逃数额巨大,成为建国以来新中国最大的粮食走私案。某南沙公司除走私出口外,也做过正常的货物出口。某南沙分公司负责人为李某的弟弟。为包庇在逃的弟弟,李某多次作假口供,谎称其是某沙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报关出口事宜。同时,李某在归案前,受其弟弟指派,指使该公司其他员工转移大量某南沙分公司走私出口报关资料,企图隐藏、毁灭走私证据。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是犯包庇罪,还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打码头纸和交放行条是走私罪的一个环节,案发初期,被告人李某为包庇在逃的弟弟,多次作假口供,谎称其是某南沙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报关出口事宜。同时,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前,受其弟弟指派,指使该公司其他员工转移大量某南沙分公司走私出口报关资料,企图隐藏、毁灭走私证据。这些行为足以认定李某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帮助犯。所以,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证据不足,应定李某犯包庇罪。

帮助犯是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帮助实行犯造成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虽然打码头纸和交放行条也可被视为走私活动的一个环节,但某南沙分公司除走私出口外,也做过正常的货物出口,无法确定被告人李某打码头纸和交放行条的行为属走私出口还是正常出口货物。因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前期冒充某南沙分公司经理并作出负责该分公司全面工作的假口供,案发后又负责通知分公司其他人员将公司的电脑及有关记录走私的资料转移。其主观上明知其弟是犯罪人而故意加以包庇,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包庇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坚持第一种观点,吴小庆律师作为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坚持第二种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对李某以包庇罪定罪,并适用缓刑。(吴小庆律师撰稿)


  • 合拓律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 合拓律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Copyright ©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
佛山入户代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