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2010年老张跟妻子王女士为购房办理假离婚,“假离婚”后以双方共同的名义购买了深圳宝安某小区1003号房,该房屋共计120平方,其中老张占比2/3,王女士占比1/3。2020年10月12日王女士逝世后,王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母亲梁某、丈夫老张、长子小张、次女张小姐)对王女士名下的1003号房的财产份额继承问题作出以下协议内容:梁某、老张、张小姐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同意由小张全部继承,约定小张享有1003房40平方的份额,因房贷尚未还清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2021年5月16日,老张与肖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1日,小张与妻儿搬进1003房。2022年5月,张某提出要将1003房出售,重新购买房屋。小张认为是肖某拾掇父亲出售1003房,威胁到自己继承的财产份额,故咨询律师。
二、法律分析及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区分“假离婚”与“真离婚”,除有特殊约定外,公民“假离婚”后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小张母亲生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老张与王女士再婚后支付的贷款本息(房款)属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房款的一半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可作为遗产处理。2021年5月16日,老张与肖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还款部分属于老张与肖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暂时与小张无关。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与小张阐明相关规定,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可能部分无效,只有属于王女士遗产的部分才能进行遗产处理,小张对房屋的份额占比未达到1/3,假如老张还清房贷后执意卖房是有可能实现的。且因该房产份额暂未处理,若老张提出其他事项主张撤销放弃继承的话,小张的处境会更加被动。故律师建议小张在家族长辈的见证下,与父亲进行和解,缓解双方关系,对房屋的份额以及之后的处理事宜重新协议分割。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