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纠纷解析

发布时间:2021-09-13作者:合拓律所

      案情简介

 

      广州市荔湾区某街道六巷1号楼属于广州市的老旧小区,近几年响应政府加装电梯的号召,小区业主们开始筹备加装电梯,办完各种手续,加装电梯工程终于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拿到了施工许可证。就在施工队准备正式施工时,一楼的两户业主以加装电梯将导致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影响通风、采光等理由阻挠电梯施工。多次协商调解无果后,林某某等九名业主将101、104房的业主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冼某某、秦某某不得阻挠电梯建设施工,并勒令迁移乱摆杂物(花基、桌椅、雨棚)、车辆,还居民一条逃生通道;2、陈某某拆除违章建筑(地面铺设了地砖,围闭起来放置雨棚、鱼缸、花用作花园自用),迁移乱摆杂物,还居民一条逃生通道。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得擅自占用。两被告的行为均占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林某某等人要求陈某某、冼某某拆除违建和清理杂物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阻挠电梯建设问题,因大楼的加装电梯事项已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通过,且林某某等人就电梯建设问题已经在街道部门进行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故林某某等人对电梯进行加装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林某某等人要求冼某某不得阻挠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取得了胜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等人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该办法在街道办事处办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林某某等人加装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妨碍施工,故一审判令冼某某、秦某某不得阻挠涉案房屋加装电梯正确,予以维持。至于冼某某认为加装电梯不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将导致严重安全隐患,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该工程经过行政部门征询意见、公示等一系列流程并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对冼某某的该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近几年广州市各个区都在进行老旧楼宇加装电梯的宣传推广,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加装了电梯,随之而来的是加装电梯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较多的集中在一楼低层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与高层住户想要加装电梯之间的矛盾。

 

      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印发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同年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2020年6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2016年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2020年版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对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审批、异议解决、以及电梯的使用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给业主维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遇到个别业主阻挠电梯施工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实现生活便利,尤其是可解决老年人、病人及残障人员出行不便的生活困境,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全体楼层的业主都应知法守法,以从我做起的态度和友好协商的实际行动,共同构建真诚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让加装的电梯成为业主幸福的阶梯,成为社区和谐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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