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充分重视案件鉴定申请的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13作者:合拓律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05月01日起施行,共100条规定。在《规定》当中,关于“鉴定”这两字,出现的频率极高,一共出现了112次。由此可见,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中,是特别要重视鉴定申请的相关工作的。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鉴定工作的相关问题,笔者根据代理的一起被告因承揽加工合同纠纷进行评析。该案的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加工费和违约金。在研判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后,笔者发现,涉案的纠纷根源在于原告所加工的涉案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笔者主张根据事实情况立即提起反诉。

 

      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被告同时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退货和赔偿相关的损失。由于涉案的质量问题是案件的关键所在,且因案情复杂,需要调取收集完整、真实的证据,工作量非常大,且涉案的质量问题是需要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于是向一审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同时,鉴于反诉的需要,笔者立即建议委托人就库存的货物先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过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所送测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显然,在反诉过程中,就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使得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有了较为充分的理据。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诉原告认为,涉案货物大量返修和退货的根源,在于原告的加工工艺不专业,由于其未能提供专业的加工技术,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货物,导致反诉原告在根本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作为承揽方,其理应客观地找出和总结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而并非这样毫无依据地推卸其应该履行的合同基本义务,这样非但不利于解决本案存在的争议问题,反而破坏了协商的机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并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同时,反诉原告将部分库存货物作为实物证据向法庭提交,并当庭演示了涉案货物质量问题的成因和表现形式,同时制作了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视化图表及检验操作步骤。

 

      然而,一审判决却认为,反诉原告所主张涉案库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反诉原告所提出的退货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重点围绕涉案的库存货物的质量问题作了充分的分析。上诉人认为,涉案大量库存的货物质量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来进行客观评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为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就申请鉴定的问题,经办法官询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为何未在一审法院提起鉴定的申请,上诉人明确回答,就涉案的质量问题已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了鉴定报告,该证据能客观证明涉案库存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被上诉人则认为涉案货物没有质量问题,所以不需要进行鉴定。经办法官紧接询问,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无就鉴定的事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得知一审法院均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的情形下,经办法官立即向双方代理人释明,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并指定提出了鉴定申请的期间。同时,因鉴定涉及程序问题,经办法官说明了该案有发回重审的必要。

 

      鉴于涉案货物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审理判决结果,结合本案的二审庭审情况,为了能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笔者再次特向委托人阐述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在笔者的建议下,上诉人在庭后立即向二审法院提交质量鉴定申请书。

 

      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质量鉴定申请书之后,二审经办法官不辞辛苦地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本案纠纷争议的根源,就双方各自存在的利弊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也提出有利于解决双方问题的方案和建议,以期尽快化解双方矛盾,节省司法资源。经多方的努力和配合协调,本案最后得以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以平衡,矛盾纠纷的局面也得以充分化解。

 

      值得一提的是,如对于诸如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程序,则是更加的复杂,代理人则须更加严格地把握准质量鉴定程序启动的时间和节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则须在指定的期间慎重地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如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的,相关的主张或反驳将有可能得不到支持,从而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无论哪种案由或哪种类型的鉴定申请,笔者均认为,在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时委托之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服务中,最大限度地谨慎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人职责。在具体代理的过程中,代理律师还要充分考虑委托人对于涉案鉴定事项的认知程度,需要通过申请鉴定的,则需要积极申请鉴定,否则,有可能因未尽谨慎勤勉、尽职尽责的代理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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