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4-07-03作者:合拓律所

岑叔与黎姨共有四名子女,老两口在广州市海珠区有一套房,两位老人去世后,为了这套房,原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撕破脸面,对簿公堂。事情是这样的,为了方便继承并出卖父母的这套房产,老大提议把房归到一个人的名下,其他三人放弃继承,房子办完继承就卖掉,大家一起分房款。因为老三要申请公租房,名下不能有房,老四当时有多个案件涉诉,名下有房会被法院查封,老大作为提议人不宜作为代持人,最后决定把房变更到老二的名下,另外三人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

2022年底老房终于卖掉,扣除中介费,最后到手102万。老二提议由家中长子老三来提分配方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老三说:岑家姓岑的一共有六个人(包括老三和老四家的孩子),每人一份就是17万。除老大外,其他三人都表示赞同。老大心里不乐意了,原来以为四个人分,每人可以分25.5万,现在加上老三和老四的孩子变成六个人分,一下就少了8.5万。但老大担心,此时提出异议,恐怕连17万都拿不到,因为只有她一个人不同意分配方案。于是,老大按下心中的不满和愤怒,在收齐款项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老二、老三、老四共同向自己返还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老大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认为其对于父母遗留的房产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故对于老二出售该房屋所得的售房款剔除税费后余下的102万元享有四分之一的分配权。但从继承权公证书来看,老大及老三、老四明确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并由老二一人继承,未有证据显示老大要求或老二同意向老大支付放弃继承权的补偿款,也未有证据显示老二承诺在取得涉案房屋的售房款后如何分配。因此,老大以其对涉案房屋的售房款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或分配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房屋已经变更登记在老二一人名下,该房屋应归属于老二所有。老二在出售房产后,将部分售房款自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及其子女,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老大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至于老大上诉提出,其声明放弃继承仅是表明房屋由老二代持,但该主张明显与继承权公证的内容相悖,而老大所提交的其与老四的通话录音以及微信群家庭会议的内容,亦无法证明各继承人已明确老二仅是代持房屋以及房屋的售房款仍应由其四人均等继承,况且在老三提议售房款由六人平均分配时,老大亦未提出质疑,故老大在已经放弃继承权之后再要求均等继承售房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老大这次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了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况且,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放弃继承后反悔是不诚信的表现。律师提醒:放弃继承一定要慎重,如果是本案的这种情况,在作放弃继承的公证之前,继承人之间一定要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好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款项如何分配,才不至于在发生纠纷后追悔莫及!

 

撰稿人:程星律师


  • 合拓律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 合拓律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Copyright ©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
谷歌SEOSexy linger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