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过程中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4-11-04作者:合拓律所

【案例简介】

一审法院对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A借款39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A的申请,一审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该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A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抖音平台发布了对被执行人B的悬赏公告:“根据举报人首次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使一审法院成功拘传被执行人的,支付举报人悬赏金2000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10%支付举报人作为报酬。

被执行人B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执行行为,向该院提出异议称,执行悬赏内容包括了针对被执行人B个人行踪线索及财产线索,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声誉。其在执行程序中多次积极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债务清偿事宜,已进行了书面财产报告,其不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其名下房产被征收拆迁,其亦积极与拆迁办沟通,争取补偿款项最大化。悬赏公告可用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应查找个人行踪。请求:立即停止对被执行人B采取的执行悬赏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可以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应当包含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之内,一审法院为了公众便于理解公告悬赏的内容,特意将悬赏被执行人的下落予以并列公告,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容。因此,一审法院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以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于法有据。被执行人B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被执行人B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B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称,涉及到个人人身权利而采取的相关措施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不宜做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可知可以发布悬赏的内容及目的均系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基础。一审法院认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应包含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之内,显为扩大解释。其余事实和理由同其异议期间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执行裁定,并撤销对被执行人B下落行踪悬赏的执行措施。

二审法院认为,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之一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其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以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该法律规定,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可。然后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以及已掌握财产线索是否能够足额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自愿到庭配合执行及接受司法措施等综合情况决定是否悬赏执行。故复议申请人认为其不具备悬赏执行的条件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该规定中对悬赏公告应载明的内容并未全部列举。根据该法律条文内容,执行法院可根据执行需要决定悬赏公告的具体内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有效手段之一。一审法院在悬赏公告内容中,将悬赏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并列公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更能体现悬赏执行的目的,并无不当。

综上,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支持;一审法院异议裁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法院驳回被执行人B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定。

【案例评析】

一、关于执行过程中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规定,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从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时也是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定对悬赏公告的申请、制作、发布、悬赏金发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悬赏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执行辅助方式正式纳入执行程序。

上述案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提出的申请,法院在有关媒体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悬赏的方式在广大的社会群体中进行找人、找物、找财产线索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如何确保悬赏执行公告的有效发布和覆盖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悬赏执行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此外,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这就说明了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多渠道进行发布。

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悬赏公告,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这显然是可以扩大公告的传播范围。上述案例中,法院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是一个渠道之一。

值得注意是,其他媒体平台应当全文准确转载,标明发布平台,且要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避免一些诸如错字、内容复制错乱等低级错误,从而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悬赏执行公告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

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认为查找其下落,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声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其异议和复议的裁定。大家也会留意到,法院在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时,悬赏执行公告上面的照片,都是直接发布,不需要进行遮挡或打码,那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法院制作的悬赏执行公告是不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撰稿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陈锐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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